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