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