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10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