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救助基金孳息;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