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