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