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依法追偿垫付款; 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