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接收救助基金资金;
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
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
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
接收救助基金资金;
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
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
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
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
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