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