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