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