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九条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