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