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