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6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