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