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