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