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二节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