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