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