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调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