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调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