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