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