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