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