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