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调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