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