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