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