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本规定所称的“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