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