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