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