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六章 赔偿调解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赔偿调解 第四十三条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