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