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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方准处理一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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