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裁决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需对现役军人挽留处罚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移送军队保卫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