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