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好终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