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