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不具备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不具备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