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报警,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拍摄现场照片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可以指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等方式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不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保护现场,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