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交通警察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评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道…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事故处理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下列执法错误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造…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