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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结案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多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再分别立卷建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档案的借阅、查阅、复印、翻拍、调用、销毁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取案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道路交通事故正卷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复制正卷…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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