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该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将处理意见转递至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辖区内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对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该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经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