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专业运输单位的车辆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该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专业运输单位车辆肇事情况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处理意见转递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