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