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二条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 第六十三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